滇池水务(03768.HK)公布,该公司董事董事会获悉,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浏阳市宏宇热电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2)浙06民初67号)。
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所述,浙江越阳控股集团(原告)声称其于2015年3月7日与被告黄伟飞、诸暨宏宇环保设备(宏宇环保设备)、诸暨市宏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宏宇热电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就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声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由原告将其持有的宏宇环保设备55%的股权转让予黄伟飞,转让价款1.2亿元(人民币.下同),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余款6,000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年内付清,并约定如黄伟飞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则应支付未支付部分款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且还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若黄伟飞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责任,则宏宇环保设备、宏宇环境发展及宏宇热电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股权转让价款、滞纳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原告声称,其与黄伟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于2015年4月21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黄伟飞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截至目前,尚欠6,800万元)。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向黄伟飞追回欠款与相关费用。
宏宇热电是该公司于2018年10月收购的全资附属公司,原告声称的股权转让协议乃于该公司收购宏宇热电前签署。该公司及宏宇热电一直持续就上述诉讼寻求法律意见,该公司将保留对损害该公司利益的相关方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上述诉讼对该集团的整体日常营运并无重大影响。该集团将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降低诉讼对宏宇热电营运可能造成的影响。
尽管宏宇热电将就诉讼进行严谨答辩,但由于诉讼尚处于早期阶段,故难以肯定地预测诉讼的最终结果。该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