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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投证券(01476.HK)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来源:真灼财经 时间:2023-07-23 1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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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投证券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原文内容如下:


“(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交易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内部审批不严格,在交易债券库、对手库管理等方面存在欠缺。

(二)对分支机构管控存在不足。如个别分支机构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客户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不规范等。

(三)未有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如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责任,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六十条、六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以下简称《代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代销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控,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切实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并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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