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碳抵消机制?
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指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批准的减排活动项目,经过核查后产生的减排量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用作排放量的抵消,减排量通常指的是在常规情景之外避免或封存的排放量。
碳抵消使用的减排量来源于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以外排放源产生的碳减排或碳封存。可参与碳抵消机制的项目通常分为两种: ①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的碳减排,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②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达到减排效果,如林业碳汇、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等。 碳抵消必须具有“额外性”,所使用的任何减排量或清除量都必须是“额外的”。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该减排机制,这些减排量或清除量就不会发生。 碳抵消机制基于自愿原则,只要减排指标代表真实的、永久的和额外的碳减排,碳抵消将不会对总体排放控制结果产生净影响。 碳抵消机制三大分类
如果根据碳抵消产生方式以及机制的管理方法,可将碳抵消机制分为三类:
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国际性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指由国际气候条约制约的机制,由国际机构管理;
独立性碳抵消机制
独立碳抵消机制是指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 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 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
01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三种灵活的国际性碳抵消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 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联合履约机制JI
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
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Assigned Amount Unit,AAU),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总的来说,JI和IET都是在总配额不变的情况下的交易。IET通过金钱直接购买,JI项目则通过项目进行,二者都不会创造出新的碳排放配额,但CDM却可以创造出新的配额。 02独立性碳抵消机制
独立碳抵消机制是指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独立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
美国碳注册处ACR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 成立机构:环境资源信托基金,并于2007年成为非盈利性组织Winrock International的全资子公司 • 成立时间:1996年 • 碳抵消信用:ACR Emission Reduction Tonnes(ERTs)和Registry Offset Credits(ROCs) • 覆盖领域:备案的14个方法学覆盖五个领域:减少温室气体项目(燃料燃烧),减少温室气体项目(工业生产),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封存和储存,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气候行动储备CAR Climate Action Reserve
• 成立机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气候行动储备 • 成立时间:2001年 • 碳抵消信用:Climate Reserve Tonnes(CRTs) • 覆盖领域:CAR备案了22个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协议,在美国45个州和墨西哥10个州备案了400余个项目。已获备案的协议包括:己二酸生产、加拿大草原、煤矿甲烷、森林、草原、美国畜牧业等。
黄金标准GS Gold Standard
• 成立机构: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南南-南北合作组织(South-South North Initiative)和国际太阳组织(Helio International)发起 • 成立时间:2003年 • 碳抵消信用:GS Ver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VERs) • 覆盖领域:备案的39个方法学涵盖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能源效率,燃料转换,可再生能源,航运能源效率,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用水效益和二氧化碳移除八个领域。
自愿碳减排核证VCS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 成立机构:由非营利组织Verra建立。VERRA是气候组织(CG)、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及世界经济论坛(WEF)联合于2005年共同领导开发 • 成立时间:2005年 • 碳抵消信用:Verified Carbon Units(VCUs) • 覆盖领域:备案方法学所覆盖的领域包括能源、制造过程、建筑、交通、废弃物、采矿、农业、林业、草原、湿地和畜牧业,总共为49个项目,目前参与的国家数量达80个。所有CDM机制下的方法学都可以用于登记VCS项目。
根据Verra官网最新数据,2022年6月30日,超过1,803个经认证的VCS项目共计减少或移除了超过9.55亿吨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
独立碳抵消机制中最广泛应用的是VCS和GS。GS评估过程较为严格,所以其价格也保持较高,其签发的碳信用一般用于自愿抵消,同时哥伦比亚碳税机制、CORSIA 、南非碳税也认可黄金标准的使用。当前黄金标准中大部分碳信用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和炉灶燃料转换项目,同时已要求申请项目不得来自中高及高等收入国家。
03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
区域、地方碳抵消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截至目前主要有20个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例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澳大利亚减排基金(Australia Emissions Reduction Fund,ERF)和美国加州配额抵消计划(California Compliance Offset Program)等。 在国内除了CCER之外还有各种应用于地方碳市场的地方碳抵消机制,比如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PHCER)、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重庆碳惠通抵消机制(CQCER)等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中国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于2012年着手建设。CCER的规则和程序与CDM非常相似,机制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很大一部分是改编自CDM。其余的方法学是专门为CCER开发的,主要集中在林业领域。
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
福建省作为国内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省份,在2017年选择多地的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项目类型主要包含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核证后的FFCER可在福建试点碳市场进行交易。截至2021年5月31日,FFCER累计成交275.35万吨,成交金额4055.06万元。
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 2013年,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林业碳汇作为抵消机制纳入其中。2014年北京市发改委和园林绿化局联合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指出需是来自北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截至2021年6月底,北京市林业碳汇共成交近14万吨。 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PHCER 2015年,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广东省内组织开展碳普惠制试点工作。省级PH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机制,原则上等同于本省产生的CCER,可用于抵消纳入 碳市场范围控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2017年先后发布5个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等5个碳普惠方法学。 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允许受管控实体使用减排指标抵消其履约义务,这些减排指标通常是来自未覆盖行业的减排或排放清除项目所产生的指标。这为受管控实体提供了新的低成本履约指标来源,可以显著降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履约成本。 碳抵消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抵消机制一方面降低了排放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将碳价信号扩大到碳交易市场未覆盖的行业,推动未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实现碳减排,进一步激活碳市场,促进碳市场稳定运行。
文字来源:绿色湾区双碳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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