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谴责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并处以380万元罚款,原因是光大证券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发现,光大证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没有实施充足及有效的制度和管控措施,以防范及减低与第三者存款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的调查包括对光大证券于有关期间收到的存款进行抽样检视,过程中发现光大证券未能识别178笔透过光大证券在某家本地银行开立的多个子账户作出的第三者存款,金额超过2.5亿元。
此外,尽管出现了以下预警迹象,但光大证券未能侦测某些客户账户内的可疑存款,也没有作出适当的查询:
11名客户从多名与其关系不明的第三者收到五笔或以上的存款;七名客户收到的存款净金额与他们的估计净资产不相称;及五名看来互不相关的客户在四天内收到来自同一名第三者合共约500万港元,而该五名客户使用有关资金买卖同一只股票。
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和《操守准则》。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缺失不可接受;光大证券采取了补救行动,以加强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管控措施及制度;及光大证券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