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香港交易所脈搏/HKEx Pulse
文章作者:香港交易所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今天作出联合公告,宣布就以下《上市规则》作短期修改(相关修改) 并修订联交所的指引文件,所有修改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
(i) 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及(ii)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进行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
上述修改获证监会支持,其旨在回应这两个上市机制实施以来的市况转变,并考虑到联交所在过去处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申请及SPAC并购交易中获得的经验。
香港交易所致力不断审视及提升我们的上市机制,确保能够与时并进,增加香港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我们凭借处理上市申请及相关交易获得的经验,进一步提升上市框架的弹性和活力。这些修改将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清晰度,同时维护我们严格的监管标准。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戴霖表示:"证监会全力支持这些修改,以巩固香港作为创新和快速增长的科技公司首选上市地的优势。是次举措再次印证了上市监管机构在继续维持市场素质的同时,亦能灵活和敏捷地应对市场环境的种种挑战。" 相关更改的详情 特专科技公司 1. 下调上市时的市值门槛 《主板上市规则》第 18C.03(3) 条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将下调如下: (a)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由 60 亿港元减至 40 亿港元;及 (b) 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由 100 亿港元减至 80 亿港元。 SPAC 并购交易 2. 下调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 进行 SPAC 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调减至以下较低者: (a)《主板上市规则》第 18B.41 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 5亿港元。 3. 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第 18B.40 条下 SPAC 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将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第十八C章独立性测试)一致: (a) 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 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继承公司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b) 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i) SPAC 或 SPAC 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惟任何 SPAC 或 SPAC 并购目标的大股东仅因其对 SPAC 或 SPAC 并购目标的持股规模而被视为核心关连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b)(ii)段); (ii) SPAC 或 SPAC 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任何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一组人士的其中一员); (iii) SPAC 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及 (c) 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与 SPAC 发起人或 SPAC/SPAC 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 SPAC 并购目标的创办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相关修改的有效期 上述的相关修改将于三年限期内暂时适用,由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实施期)。于 2027 年 8 月 31 日前,联交所或会按需要检讨有关规定及进行公众咨询。 就特专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后的上市市值门槛将适用于所有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申请上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申请人: (a) 预期上市日期为实施期开始当日(即 2024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及 (b) 相关上市申请(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请)在实施期结束当日(即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 就SPAC并购交易而言,修改后的独立第三方投资门槛及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将适用于所有预期在三年实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购交易。 厘清独立第三方投资的 “资深投资者” 定义 在进行上述相关修改的同时,联交所亦会修订其指引文件,将独立第三方投资的 “资深投资者” 定义调整至更贴近联交所有关识别特专科技公司的合资格资深独立投资者之规定。 对照上一版本的标明修订本《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引信 HKEX-GL113-22 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常问问题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相关修改的有效期 上述的相关修改将于三年限期内暂时适用,由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实施期)。于 2027 年 8 月 31 日前,联交所或会按需要检讨有关规定及进行公众咨询。 就特专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后的上市市值门槛将适用于所有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申请上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申请人: (a) 预期上市日期为实施期开始当日(即 2024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及 (b) 相关上市申请(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请)在实施期结束当日(即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 就SPAC并购交易而言,修改后的独立第三方投资门槛及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将适用于所有预期在三年实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购交易。 厘清独立第三方投资的 “资深投资者” 定义 在进行上述相关修改的同时,联交所亦会修订其指引文件,将独立第三方投资的 “资深投资者” 定义调整至更贴近联交所有关识别特专科技公司的合资格资深独立投资者之规定。 对照上一版本的标明修订本《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引信 HKEX-GL113-22 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常问问题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相关修改的理由 特专科技公司 相关修改反映最新市况,并希望可为有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径。 SPAC 并购交易 要求 SPAC 必须获得独立第三方投资才可完成 SPAC 并购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低估值不实的风险。新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规定,将继续代表第三方投资作为投入 "风险资本" 的重要承诺,以助确保 SPAC 并购交易中的 SPAC 并购目标估值获得支持。 第十八C章独立性测试与 SPAC 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的目的类似,旨在减低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不易估值的疑虑。SPAC 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的新独立性规定现调整至与第十八C章独立性测试一致,除了确保规定的一致性,同时应对 SPAC 在应用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测试(原是为其他目的而设)时遇到的困难。